三亞中院開庭重審一起“一地多賣”案並當庭宣判


天涯法律網訊(周瑩)近日,三亞中院開庭重審“一地多賣”糾紛案,由於案情復雜,涉及人數眾多,三亞中院邀請市人大、紀委、檢察院、公安局、新聞媒體等多傢單位旁聽庭審,進一步增強法院審判的透明度和公開度,確保案件審理公開、公平、公正。
本案爭議土地共有兩塊,性質為國有劃撥地,位於三亞市吉陽區紅沙開發區,現仍登記在三亞市航運總公司第三公司(簡稱航運三公司)名下。

2011年12月,三亞城郊法院因另案作出民事判決,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判歸張欽,該判決已生效。

2010年3月起至2011年12月期間,張欽將涉案土地使用權先後轉讓給吳某和海南祥榮置業有限公司(簡稱祥榮公司),已收取吳某轉讓金220萬元,並向祥榮公司借資3000萬元。2012年4月,祥榮公司以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申請法院查封瞭涉案土地並以張欽為被告提起訴訟。在案件訴訟期間,張欽再次先後將涉案土地分別轉讓給中潤聯華國際投資(北京)有限公司(簡稱中潤北京公司)和李某,張欽向中潤北京公司項目公司——中潤三亞公司借資681.6萬元,收取李某轉讓金4800萬元。中潤北京公司2014年以張欽為被告提起瞭訴訟,三亞中院依法對祥榮公司訴張欽,中潤北京公司訴張欽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合並為一案審理,並作出判決。張欽、祥榮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至省高院。

省高院二審期間,張欽與李某到海南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海南省仲裁委員會在查明涉案土地“存在司法保全、查封”的情況下,仍於2015年10月組織雙方達成“張欽清除涉案兩塊土地使用權上存在的司法保全、查封等影響土地使用權過戶的障礙、將涉案土地過戶登記至項目公司金磚公司名下”的調解協議,仲裁調解將涉案土地過戶至項目公司——海南金磚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金磚公司)名下。後李某向海口海事法院對該仲裁調解書強制執行,海口海事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與此同時,省高院以應當將案外人李某追加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案件訴訟為由,於2015年12月23日裁定將案件發回三亞中院重審。

2017年12月20日,三亞中院正式開庭重審該案。1月5日,案件再次開庭,並當庭宣判。三亞中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張欽在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權證的前提下,為謀取不當利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地多賣”,嚴重擾亂瞭社會經濟秩序;在涉案土地被依法查封後,不顧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將已被查封的涉案土地作為標的物,多次非法轉賣,與胡某、李某訂立合作開發協議;張欽與李某無視民事訴訟程序,在案件訴訟期間,涉案土地已被查封的情況下,申請仲裁,並達成仲裁調解,將正在訴訟中的涉案土地違法作出處理,侵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

三亞中院對海南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調解書不作為此案的判案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拔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的規定,張欽擅自轉讓涉案土地,均不符合以上法定條件,其與吳某、胡某、中潤北京公司、李某簽訂合作開發協議及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均為無效,但航運三公司與祥榮公司簽訂的借款協議中有關借款、還款、計息等條款有效,張欽應自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祥榮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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